(2016)沪0116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1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唐某某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因投资理财需要,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在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承诺书各一份。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本案所涉借款60万元全部由原告购买了案外人上海粤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理财产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作为上海粤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上海大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唐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炜审 判 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贤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