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晶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晶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79号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文靓,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晶宇,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晶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弓文良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