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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与艾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艾贵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510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唐海县综合贸易市场3-2。法定代表人:麦东贤,经理。被告:艾贵鹏,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与被告艾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