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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锦程宾馆与被执行人李文、唐水凤、秦文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锦程宾馆。经营者:谢剑,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水凤,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文玲,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锦程宾馆与被执行人李文、唐水凤、秦文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文、唐水凤、秦文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