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与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民初1240号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工业园区凤凰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3051660012。法定代表人:郑江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里士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02383051660012。法定代表人:董虎坤,该公司经理。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江玲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加工费126037.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衫,加工数量19302件,每件20元,加工费共计386040元。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衫,加工数量6950件,每件14.9529元,加工费共计103922.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但被告欠原告的加工费用仍没有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认账不付款。2017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诺在2017年4月底支付5万元、2017年5月份全部付清。但被告仅支付3万元,剩余126037.2元加工费仍然没有付清。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时止。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加工合同原件、未付款证明以及发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衫,加工数量19302件,每件20元,加工费共计386040元。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衫,加工数量6950件,每件14.9529元,加工费共计103922.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的加工费用156037.2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诺在2017年4月底支付5万元、2017年5月份全部付清。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剩余126037.2元加工费仍然没有付清。另查明: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在杭州萧山农村商业银行所前支行201000009800135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0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江玲以其名下牌照为渝宝马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裁定:准予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登记在郑江玲名下的牌照为渝宝马牌轿车。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预交。本院认为,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签订《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加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作为承揽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作为定做人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下欠的加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给付资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加工费126037.2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巫溪县名欣针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37元、保全费1270.00元由被告杭州碧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