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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马保安与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安,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马保安,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勤峰。本院在执行马保安申请执行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出生向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