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湘才与廖年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王湘才,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廖年杰,地址双峰县。王湘才与廖年杰人格权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年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湘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年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湘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年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湘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