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小八与刘西周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八,刘西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八,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西周,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巩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西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西周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西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西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