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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55王玉增与白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增,白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55号申请人王玉增。被执行人白广泉。王玉增与白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04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广泉在银行的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