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55王玉增与白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增,白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55号申请人王玉增。被执行人白广泉。王玉增与白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04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广泉在银行的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