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祝巧芳与何亚东、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巧芳,何亚东,何华,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191号原告:祝巧芳被告:何亚东被告:何华被告:王爱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巧芳与被告何亚东、何华、王爱平、郦思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祝巧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508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