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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祝巧芳与何亚东、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巧芳,何亚东,何华,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191号原告:祝巧芳被告:何亚东被告:何华被告:王爱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巧芳与被告何亚东、何华、王爱平、郦思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祝巧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508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