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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宝霞诉翟丽君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霞,翟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宝霞,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翟丽君,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霞与被执行人翟丽君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丽君主动履行(2016)黑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