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宝霞诉翟丽君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霞,翟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宝霞,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翟丽君,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霞与被执行人翟丽君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丽君主动履行(2016)黑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