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异2号异议人(本案被执行人)颜景奎,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萌区。申请执行人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O组团36号1单元13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富强,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坝镇二合村。法定代表人孙岳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振钢,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萌区。本院在执行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颜景奎、王振钢民事一案中,异议人颜景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颜景奎称,一、法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异议人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知情,更不知道已被追加为(2015)筑观法执字第6372号执行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也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使得异议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杀错误的扣划走52995元银行存款。二、法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事实认定错误。法院作出的(2015)筑观法执字第6372号执行裁定中没有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异议人也未抽逃注册资本金,也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为此请求撤销(2015)筑观法执字第6372号执行裁定书,返还已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52995元。经审查查明: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由颜景奎、王振钢发起成立,2008年6月2日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实物700万元,现金300万元),由颜景奎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900万元(实物700万元,现金200万元),王振钢认缴出资100万元。同年7月18日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金200万元向济南桢益经贸有限公司在山东济南建设银行市中心支行体育中心分理处开设的370XXXXXXXXXX48账户汇出,汇款用途为还款。为此,我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筑观法执字第637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颜景奎、王振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颜景奎、王振钢共同出资1000万发起成立,但在注册成立后,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本金中的200万元以还款方式归还他人,其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颜景奎、王振钢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颜景奎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光琴审 判 员 闻 云代理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