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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指数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建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指数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1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指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1304-4室。组织机构代码:09697631-4法定代表人:孙祖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建江,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749号宁波指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郑建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50000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申请执行费17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6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