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与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72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苗沛忠,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宁,该××员工。被执行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72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7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