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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姜立志与马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志,马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704号原告:姜立志,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马学成,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审理原告姜立志与被告马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姜立志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原告姜立志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靖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