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姜立志与马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志,马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704号原告:姜立志,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马学成,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审理原告姜立志与被告马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姜立志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原告姜立志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靖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