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张琳彬、任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张琳彬,任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市政府第二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被执行人: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六和路与至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亮。被执行人:李亮,男,1991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琳彬,男,1967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文静,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张琳彬、任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万安包装有限公司、李亮、张琳彬、任文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