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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景春与奎山乡政府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春,林口县奎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孙景春,男,194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林口县奎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奎山村。法定代表人张成,男,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景春与被执行人林口县奎山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口县奎山乡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