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白侯林与王广斌、王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侯林,王广斌,王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白侯林,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广斌,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存林,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46号民事判决书,白侯林申请执行王广斌、王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广斌、王存林偿还申请人白侯林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止,29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被执行人王存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执行人王广斌承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广斌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白候林12万元,包括在此期间本案冻结的王广斌的工资在内;二、由王广斌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白候林12万元,包括在此期间本案冻结的王广斌的工资在内;三、余款及利息白候林自愿放弃;四、案件受理费3280元及执行费4300元由王广斌、王存林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7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