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家毅、宋泽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家毅,宋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91号被执行人:韩家毅,男,1960年6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宋泽云,男,1989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息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家毅、宋泽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家毅、宋泽云各自缴纳罚金3万元;共同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87270元。对二被执行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分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家毅、宋泽云人民币11727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对被执行人韩家毅、宋泽云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置。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奉彬(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