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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2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祁兆与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兆,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兆,男,1968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194号滨江创业中心423室。法定代表人丁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祁兆与被执行人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亭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祁兆工资39000元。二、驳回被告祁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9000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移交公安机关查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南京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字第2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侍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