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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常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354号移送执行机关: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常健,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城南新苑3号楼5-303室。身份证号码211302199605245415。本院在执行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孙常健盗窃罪财产刑执行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