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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宋国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国飞,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阳县。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同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7年1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571号起诉书、安县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宋国飞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国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宋国飞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县吕村镇李寨村西村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安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国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宋国飞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0.4mg/100ml。2016年12月30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宋国飞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县吕辛路行驶至安东驾校门口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宋国飞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国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国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宋国飞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县吕村镇李寨村西村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安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国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宋国飞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0.4mg/100ml。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调解。2016年12月30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宋国飞���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县吕辛路行驶至安东驾校门口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宋国飞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国飞供述证实,2016年9月29日19时许,其和朋友车震等人在安阳县吕村镇政府附近的步步高饭店吃饭时,其喝了四两老村长牌白酒。2016年9月30日8时许,其驾驶自己的豫E×××××号小型面包车去吕村镇集市进菜,行驶到辛村贤孝村至吕村镇政府南北水泥路的李寨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2016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其和朋友宋张伟等人在吕村集“鸡公煲”饭店吃饭时,其喝了三两左右老村长牌白酒,23时许其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回家,其驾车沿吕辛公路行驶到安东驾校门口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豆海丰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19时许,其和宋国飞、张伟、车震四人在安阳县吕村镇政府东边的步步高饭店吃饭时,宋国飞喝了大约半斤老村长牌白酒。2、证人车震证言与证人豆海丰证言一致。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30日8时许,其在吕村镇李寨村西村口看到宋国飞驾驶的面包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其村村民袁永军报了警。4、证人宋某(又名宋张伟)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其和朋友宋国飞等人在吕村集“鸡公煲”饭店吃饭时,宋国飞喝了三两左右老村长牌白酒,23时许宋国飞驾驶豫E×××××号面包车沿吕辛公路行驶到安东驾校门口时被民��查获。(三)相关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宋国飞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安阳县公安局到案证明证实,2016年9月30日8时许,宋国飞醉酒后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吕村镇李寨村西村口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见到宋国飞,将其传唤至中队接受调查,宋国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12月30日23时21分许,宋国飞酒后驾驶豫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县吕辛公路安东驾校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3、安阳县公安局前科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打击刑事犯罪综合信息系统及调查,未发现宋国飞有违法犯罪前科情况。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宋国飞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80.4mg/100ml和239mg/100ml。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事故现场的情况。6、安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宋国飞负事故全部责任。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宋国飞于2016年5月3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宋国飞驾驶的机动车状态正常。9、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放弃法医鉴定申请书证明,案发后,宋国飞补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40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归王某所有,双方民事部分调解。10、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记录信息证明,2016年12月30日,宋国飞因无证驾���机动车被罚款1500元并已缴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4mg/100ml,取保候审期间,宋国飞又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两次含量均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国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调解并履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国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国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含已缴纳的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刑事拘留期间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跃审 判 员  赵红英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