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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用亮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用亮,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9号原告杨用亮,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王强,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用亮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用亮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用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杨用亮负担。审判员  张文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