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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桂玲、柳京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柳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法律文书类型法律文书名称执行常用文书送达回证(邮寄)执行常用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单人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全法律文书类型法律文书名称执行常用文书送达回证(邮寄)执行常用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单人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全法律文书类型法律文书名称执行常用文书送达回证(邮寄)执行常用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单人执行常用文书结案通知书-全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柳京军,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401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柳京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京军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油竹街道香榭苑15幢602室(产权证号:00××78)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