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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东朗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朗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92号原告: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法定代表人:宋会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朗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灵芝园小区19号楼东户。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经理。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朗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