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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治国、魏峰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国,魏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国,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魏峰权,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淄民三终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淄民三终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