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焦洪亮与王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洪亮,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焦洪亮,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松原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松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洪亮与被执行人王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5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飞给付申请人焦洪亮本金40000元及利息3382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43782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52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