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雷新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64号被执行人:雷新锋,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雷新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雷新锋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雷新锋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雷新锋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淇滨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新锋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