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马震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震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C}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刑终42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震宇,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原系泰州市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工程管理处处长。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震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12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震宇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涉案受贿赃款计人民币四十万八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行贿人李某未退出的行贿款人民币一万元、行贿人吴某尚未退出的行贿款人民币三万元,分别向相关行贿人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马震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震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震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震宇撤回上诉。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纪阿林 审 判 员 王小新 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