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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代某某,该组组长。权利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向我院提交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