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代某某,该组组长。权利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向我院提交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