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洪林、李俊全李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洪林,李俊全李玉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12号申请人:周洪林被申请人:李俊全李玉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洪林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清所有的鲁M×××××号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清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坏等。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