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兰珍、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兰珍,陈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邵兰珍,女,1954年3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旭明,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邵兰珍与被执行人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1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91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