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继月与闻庆三、邵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月,闻庆三,邵梦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623号原告:张继月,男,汉族,农民。被告:闻庆三,男,回族,农民。被告:邵梦娟,女,回族,农民。原告张继月与被告闻庆三、邵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继月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梅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