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潘喜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潘喜和,潘恒建,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潘喜和,潘恒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喜和,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潘恒建,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申请执行人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喜和、潘恒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704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潘喜和、潘恒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张耀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