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志寿与茹守钦、李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寿,茹守钦,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寿,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茹守钦,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张志寿与茹守钦、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寿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亚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