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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冬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33号被执行人:罗冬,男,1996年11月23日生,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冬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冬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