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冬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33号被执行人:罗冬,男,1996年11月23日生,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冬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冬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