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琴琴与郑程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琴琴,郑程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117号原告:马琴琴,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程忠,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负责人:李振胜,该公司经理。原告马琴琴与被告郑程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马琴琴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琴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琴琴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丹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