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