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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龚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龚宝珠,龚晓健,郑璐,姜新涛,黄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金庆洪,行长。被执行人:龚宝珠,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龚晓健,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和平北路菜市。被执行人:郑璐,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和平北路菜市。被执行人:姜新涛,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黄小芳,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宝珠、龚晓健、郑璐、姜新涛、黄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郑璐银行存款97286元,余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0954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3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