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建、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建,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39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建,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方勇,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刘建建与被执行人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建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30元。本院在执行刘建建与方勇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艳秋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