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键、何桠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键,何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李键,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何桠莉,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无业,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何桠丽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