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冯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冯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2015)武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