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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6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6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新南村中央庄1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5167-2。法定代表人孟飞波。被执行人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112号9-13,组织机构代码:79858889-3。法定代表人周龙。被执行人周龙,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周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5)绍诸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网上点对点系统查询及住所地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铁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