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傅汉华、傅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傅汉华,傅烜东,韩林,苏志平,傅坚华,雷海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54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1039号。负责人:江鹏花,行长。被告:傅汉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傅烜东,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韩林,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苏志平,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傅坚华,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雷海云,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被告傅汉华、傅烜东、韩林、苏志平、傅坚华、雷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志平的财产限额在50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起诉后,被告傅坚华已归还借款150000元,故应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的申请保全金额作出相应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志平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350000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明锋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宇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