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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俊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俊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987号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特别授权。被告:王俊茹(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