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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安市达强汽车运输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达强汽车运输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达强汽车运输队。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某晓、康某困、冯某妮、康某、康某泽与马某方、武安市达强汽车运输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爱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韩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