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拖平与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拖平,刘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拖平,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会平,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8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拖平申请执行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会平偿还申请人刘拖平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月利率按1.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及申请执行费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会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45000元,剩余借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930元及申请执行费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