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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来友与马东利、周翔玲、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友,马东利,周翔玲,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来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马东利,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周翔玲,女,汉族,住址同马东利。被执行人: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北路1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6662-8。法定代表人:张金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来友与马东利、周翔玲、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经查,马东利、周翔玲、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东利、周翔玲、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3973.2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