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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某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菊,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韩维华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爱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韩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