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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陈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东,陈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东。被执行人陈传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东与被执行人陈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传国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